颁布时间:2011-12-12 09:57:33.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11年新增典当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兼顾发展、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操作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由市商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典当行审核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典当行新增审核和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商委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新增规划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11年我市新增典当行总量可按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93家)的16%安排。但因截止2011年10月底,上年度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开业率不足80%的,下调2个百分比;2011年上半年本地区典当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不足10%的,下调2个百分比。因此,2011年新增典当行实际按照12%安排。根据区县经济发展状况与典当行设立数量相适应,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2011年典当行新增规划及要求如下:
(一)2010年度GDP超过500亿元,且现有典当行不足5户的万州区,新增1个指标。
(二)2010年度GDP超过300亿元不足5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4户的涪陵区、沙坪坝区、巴南区、江津区、永川区,每个区各新增1个指标。
(三)2010年度GDP超过150亿元不足3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2户的北碚区、大渡口区、荣昌县、璧山县,每个区县各新增1个指标。
(四)2010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的典当企业可优先安排注册资本规模大、经营业绩好、品牌价质高、社会责任强的典当行申报主体,并可在全市范围内选点布局。有2011年新增指标的区县在规定申报时间前10日未申领去市公安局函件的,认定为自愿放弃,可由市商委统筹安排。
(五)新增设典当行注册资本金要求,主城9区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渝西地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万州区、涪陵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二)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应低于1500万元。
(三)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并能够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
(六)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入股资本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九)拟新增设典当行的股东须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一)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0年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设立申请
1. 设立申请(主送机关为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在新增规划中属第(一)、(二)、(三)类的申请人,在申请中需附上由相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向市商委推荐的正式公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
2. 出资协议。
3. 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6.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9.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 市公安局审核意见。
12. 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3. 法人股东为国有资本投资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商委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原件。
14.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市商委的监管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原件。非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申请人,需出具无上市公司投资典当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15. 申请人出具无港、澳、台商资金投资典当行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二)开设分支机构申请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市商委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 市商委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5.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6. 市商委及市公安局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1-6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五、申请受理和推荐程序
(一)按照《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1]1047号)要求,我委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2月28日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在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报送申报材料前,需到以下部门和机构完善相关手续:
1. 到工商局预核名,取得《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到市公安局接受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负责的相关内容审核,并取得审核意见(凭市商委出具的函件前往。领取函件地点: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1406室,联系电话:63850390)。
3. 申请人向市商委指定银行(2011年为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地址: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联系人:周莉莉: 电话:63889821 、13370723300;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北城天街支行,地址:江北区北城天街9号,联系人:张 涛 电话67856676 、13908382772)的验资专户转入注册资本金,并经市商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为重庆恒基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马德聪 电话:67749550(办) 13436103445;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史 川 电话:67758300(办)13883675738;重庆海平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尹 斌 电话:63739268(办) 13752852070;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刘 卫 电话:89033800(办) 13883798016; 重庆海特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龙泽利 电话:86867279(办) 13032347109;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 科 电话:63843981(办) 13883591249;)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 属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人,需征得相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该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商委推荐。
5. 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6.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于2011年12月20日至2月10日(星期六、日除外)报至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市,市商委1113室,联系电话:63851512),报件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下午5:30分。
(四)市商委对报件进行审查,对形式内容不齐备(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将予以告知补正内容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到接件窗口重新申报。如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对形式内容齐备的,将按报件顺序按程序予以受理。
(五)在前款新增规划中的(一)、(二)、(三)类,由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经审核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批后按规定向商务部上报。
(六)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申报主体,按照注册资本大小排序直至额满为止(同等条件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经审批后按规定向商务部上报。申报材料虽符合条件,但按排序处于新增指标名额之外的,不予审批。
六、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推荐数超过指标名额的不予接件和受理。凡经市商委受理后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区县不再补报。
(二)申请人要认真准备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项目齐备、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凡经市商委受理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
(三)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受理和推荐程序参照申请开设典当行程序执行。
(四)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金、住所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五)由于典当行申办有指标名额限制,可能出现虽然申报材料被受理,但申报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虽符合申报条件但按排序处于商务部批准我市新增指标名额之外而不予上报的情况,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应予以充分的认识并自行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