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1]306号
颁布时间:2011-12-23 09:01:4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申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履约保证金的请示》(穗价[2011]166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活动有序进行,同意你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向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和竞买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
(一)采用招标方式的,按标的物评估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采取拍卖方式的,按起拍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采取挂牌方式的,按起始价的15%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清退办法
(一)招标拍卖中未中标或竞买不成交的,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银行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二)中标人或竞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不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或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按粤价[2003]2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证金采用许可证管理制度。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保证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取标准等,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请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供保证金收取和清退情况,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