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教[2011]129号
颁布时间:2011-12-05 11:29:56.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文化厅:
为支持做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闽文社[2011]12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加大投入。根据“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后,其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省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经费保障标准,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当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支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业务活动,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省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对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三、加强资金管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支出有依据、管理有章法、使用有效益,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