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农[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01-09 14:47:1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 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第六条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三章 资金申报管理
第七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四到县”原则。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工作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项目县。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项目资金申请由省林业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全省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辖区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全省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确定当年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贴的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局分两次拨付: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比照此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的直接费用补贴落实到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及时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集体林所有者的直接费用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卡通”发放,应发放给国有林场职工的直接费用补贴也要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形式发放。
承担抚育任务的试点单位和作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补贴森林抚育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并对所有项目县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