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12-27 17:09:1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明确其会计核算参照执行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1]357号)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1.在“政府补贴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除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包括各级政府对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以及对基金缺口等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收入。同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补贴资金来源设置“省级补助”、“市级补助”、“县级补助”等二级明细科目。
2.在“养老金待遇支出”科目下,增设“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一级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高龄补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分别核算政府补助给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的待遇支出。
二、关于会计报表
1.将资产负债表的编号调整为“会城居保01表”,收支表的编号调整为“会城居保02表”。
2.调整《收支表》格式,在“政府补贴收入”内容中增设“3.其他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省级补助”、“市级补助”、“县级补助”三个明细项目。在“养老金待遇支出”内容中增设“3.缴费年限养老金”、“4.丧葬补助费”、“5.高龄补贴”、“6.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4个项目,并在“2.个人账户养老金”项目下增设“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两个明细项目。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