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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2]13号

颁布时间:2012-02-08 17:28:27.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交通厅 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维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各类汽车客运站涉及客运班车及旅客的收费按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执行,附表未列的项目不得收取费用。汽车客运站新增收费项目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二、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客运站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汽车客运站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进行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20日起执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1996]580)、《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运站发班费标准的通知》(鄂价重字[2000]160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5]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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