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169号
颁布时间:2012-02-22 10:38:4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有关发电企业:
近期,部分地市物价部门和企业咨询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调整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提高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83号)规定,我省现有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含税),这一规定的范围包含了自备电厂。因此,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也相应提高2.3分,具体自备电厂名单由我省审核后公布。
二、由于我省自备电厂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大部分自备电厂在核定上网电价时并未明确属于何种发电类型,请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本市申请调价的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情况并上报我局,在上报调价请示时需附上自备电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以证明该自备电厂属于燃煤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