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技术[2012]78号
颁布时间:2012-02-16 09:38:1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工信部《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文件精神,落实全省经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年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开展10家品牌培育试点的目标任务,结合2012年经贸系统质量工作的内容,决定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开展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企业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为下一步在工业行业全面开展品牌培育工作提供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协调,培育品牌专家队伍;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本地区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实施,负责遴选试点企业、落实相关配套资源和激励政策措施。
三、试点工作的指导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编制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一部分 实施指南》(附件1)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 评价指南》(附件2),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试点单位的推荐
(一)试点企业推荐程序
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在组织、发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遴选、推荐2家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同时推荐单位应填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推荐表》(附件3),于2012年3月12日前报我委技术进步处,我委汇总后最终确定10家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工作不限制试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建议以大众消费产品产业链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2.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3.在地区、行业具有影响力,或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4.已经建立实施了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列入地区、行业品牌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
五、试点工作的内容和安排
(一)培训工作
我委将聘请工信部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培训的专家到我省为我省的试点企业、品牌专家和经贸系统质量管理人员重点培训研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实施指南》和《评价指南》等知识,为试点工作培养专业力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届时试点企业应派主管品牌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品牌业务骨干人员参加。
(二)试点企业的任务
试点企业要发挥品牌培育工作的主体作用,完成好以下任务:
1.开展内部宣传和培训,培养企业内部骨干人员。
2.开展品牌培育现状调研和初始评价,摸清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状况。
3.确定品牌战略,明确品牌培育目标,策划品牌培育活动,建立文件化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4.监视和测量品牌培育体系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内部审核、自我评价和管理评审等活动,评价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
5.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总结分享品牌培育经验。
(三)对试点企业的技术支持
我委将委托福建省质量协会等单位组织有关质量管理专家对试点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针对试点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现状和特点,与试点企业共同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指导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内部培训、初始评价、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以及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
六、试点工作的总结和交流
2012年9月,各设区市经贸委应组织试点企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我委技术进步处。我委将各试点单位的试点经验材料刊登在《福建质量管理》杂志,并汇编成册,分送给有关企业,让工业企业分享和学习试点企业的工作经验和成果。
七、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按照《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精神出台和设立相关的品牌建设相关配套资金和激励政策措施,推动品牌培育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组织。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落实责任部门、人员和相关资源,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
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结合企业特点,制定可行方案,指导企业实施,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保证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联系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刘少洪 电话:0591-87832725 信箱:shaohong8@yahoo.com.cn
附件:
1、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一部分 实施指南
2、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 评价指南
3、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推荐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下载: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