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商贸[2012]95号
颁布时间:2012-02-21 09:17:4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要求,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建设列入省委省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任务是构建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完成50个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或“农改超”)和500个社区便利店建设目标。为推进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建设,确保办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导向、企业自主运作,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政府扶持”以及“省级统一部署督促,市县政府具体落实,相关部门齐抓共促”的工作原则,推进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通过新建、改建、搬迁、“农改超”等方式对现有集贸市场就地或异地改造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完善市场交易、快速检测、信息结算、停车场、节能降耗、垃圾污水处理和安全监控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2012年全省完成50个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或“农改超”),其中福州市8个、漳州市6个、泉州市6个、三明市7个、莆田市2个、南平市8个、龙岩市6个、宁德市6个、平潭综合实验区1个。
(二)社区便利店建设项目:引导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新建或改造社区便利店。2012年全省建成500个便利店,其中福州市100个、漳州市50个、泉州市100个、三明市43个、莆田市33个、南平市50个、龙岩市68个、宁德市5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6个。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便民商业网点建设工作的领导,密切工作联系,倾力推进项目建设。设区市和平潭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要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严格按建设指南选择项目承办企业,及时将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改造任务;要严格按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确保便民商业网点建设质量。
(二)资金支持。为推动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适时预拨项目补助资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按规定联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于项目验收通过后10日内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将在设区市验收工作基础上,组织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省财政将按程序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三)跟踪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有关“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要求,建立月报信息员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实行A、B角)负责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省经贸委商贸处信息员为A角蔡雅景,B角黄史凯,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区经贸部门信息员名单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传真至省经贸委商贸处(见附件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将本地区当月《便民商业网点建设进展情况表》(附件3)传真至省经贸委商贸处;在6月28日、9月28日、12月31日前应以正式文件向省经贸委报告本地区便民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以便汇总上报(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syc87801017@126.com)。
四、其它事项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做好2011年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社区便利店建设工作“回头看”,尚未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的要抓紧报送;对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要抓紧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投入运营的网点实行跟踪指导,促使网点的服务质量不断改善,服务内容持续扩充,服务功能日益拓展,管理水平日趋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稳步提高。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经贸委商贸处 黄史凯 电话:0591-87833794;
蔡雅景 电话:0591-87513506;
传真:0591-87801017.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芸源 电话:0591-87097583.
附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