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节能[2012]129号
颁布时间:2012-02-20 09:09:06.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升全省清洁生产水平,我委会同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将于近期认定一批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现将有关组织推荐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人员,并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
(五)内无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推荐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相关人事部门提供在职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将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二)认定。 对初选入围的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并颁发“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证书和匾牌。
请各地市于3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