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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03-12 09:46:04.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局:

  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12]25号),为严格手工过渡屠宰场的设置管理,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对手工过渡屠宰场屠宰资格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一并进行审核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的标准和条件

  手工过渡屠宰场的设置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要求,并达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规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具体标准和条件详见附件2.

  二、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手工过渡屠宰场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关闭达不到或经整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屠宰场点。坚决制止将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手工过渡屠宰场或小型屠宰点的行为,坚决制止降低标准将不达标的手工过渡屠宰场予以保留的行为,确保所有审核通过的手工过渡屠宰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经审核清理合格的手工过渡屠宰场暂缓发放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仍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与屠宰场签订过渡屠宰协议,待《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明确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规定,按规定过渡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再予以发放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三、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同步进行,工作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工作步骤。2012年3月底前,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向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申请书》(附件1)和《手工过渡屠宰场自查和部门联合审核表》(附件2);2012年4月至5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手工过渡屠宰场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屠宰企业上交的《手工过渡屠宰场自查和部门联合审核表》,并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关闭;2012年6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审核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2012年7月,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

  (二)工作程序。手工过渡屠宰场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申请审核的手工过渡屠宰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今年6月底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将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全套资料(包括《申请书》、《自查和审核表》)装订档案备存,并向市商委报送审核通过的手工过渡屠宰场名单和关闭的手工过渡屠宰场名单(附件3)。

  下载附件:

  1、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清理申请书

  2、手工过渡屠宰场自查和部门联合审核表

  3、手工过渡屠宰场审核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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