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3-09 10:57:44.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各有关个人:
经请示财政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需有单位调入方可调出,且调入地需为调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无调出单位的不再受理调出。另无调入单位或者未参加完2011年继续教育的执证人员不再受理调入。特此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的,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天内,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会计处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