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3-29 09:52:33.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422号)、《商务部关于开展2012年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商服贸函[2012]167号)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当优质服务标兵,做诚信经营模范”主题活动的意见》(渝商委发[2012]29号),现将《2012年重庆市酒类行业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于4月份内启动创建活动。
附件:《2012年重庆市酒类行业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指导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重庆市酒类行业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指导方案
重庆市酒类管理局
重庆市酒类管理协会
一、活动目的
本活动是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在全市商贸十大行业开展“当优质服务标兵,做诚信经营模范”主题活动的一个单项活动,也是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开展2012年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活动的通知》的具体行动,旨在酒类行业中倡导诚信守信、优质服务的行业新风,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规范酒类经营,提升行业文明,树立窗口形象,扩内需、促消费、惠民生,确保酒类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饮用“放心酒”。
二、活动名称
2012年重庆市酒类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三、活动主题
争创诚信经营示范模范,争当优质服务能手标兵,
展示重庆酒类行业形象,促进酒类放心安全消费。
三、指导单位
重庆市酒类管理局,重庆市酒类管理协会。
四、主办单位
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区县酒类行业协会。
没有酒类行业协会的区县,可与商联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联办。
六、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创建活动指导小组,市商委副主任刘天高任组长,市商委酒管处处长戴云、市酒协会长秦鸿志任副组长,市商委酒管处彭志丹、唐飞和市酒协陈开勋、高怀昌为成员。
各区县相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创建活动。
七、活动主体
“诚信经营”针对酒类批发商和酒类零售店,我市范围内合法经营的酒类批发商、酒类零售店均可申请参加诚信经营示范(模范)企业创建活动。“优质服务”针对酒类零售店,参加创建活动的酒类零售店的零售柜台营业员应当同步参加优质服务能手(标兵)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酒类零售店是指酒类专卖店(烟酒专营店)等专门的酒类零售店铺,不包括兼营酒类零售的商场、超市、副食店、餐饮店、粮油店等门店。已获2011年酒类行业诚信经营示范零售店称号的酒类专卖店应当参加本次创建活动。
八、创建目标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区县原则上创建1~2个示范批发商、4个示范零售店,每个示范零售店至少争创1名优质服务能手。已获2011年诚信经营示范零售店称号的酒类专卖店参加本次创建活动的,不占用上述示范零售店的创建目标控制额度。
九、创建标准条件
(一)示范批发商标准条件:
1、具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2、专营批发或主营批发,具有批发场所和专用库房;
3、酒类批发额在本区县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4、近年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被执法机关处罚的记录;
5、批发酒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购进酒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存档有据可查;
6、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以及采购、开票、库管等主要业务人员熟知酒类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
7、与区县商贸主管部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示范零售店标准条件:
1、具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2、具有30平方米以上的酒类零售店堂;
3、酒类零售额在本区县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4、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被执法机关处罚的记录;
5、购进酒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存档有据可查;
6、零售店堂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显著标识;
7、零售散装白酒储存容器的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8、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零售门店负责人以及采购员、库管员熟知酒类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
9、与区县商贸主管部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优质服务能手标准条件
1、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经历;
2、无服务质量不好被投诉举报的记录;
3、身体健康,具有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
4、着装整洁,亮牌上岗,待人礼貌,用语规范;
5、了解酒类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知晓酒类基本常识,熟悉本店零售酒类的特性、价格、适销群体。
十、活动时间及日程安排
创建活动从4月至11月,为期8个月:
(一)3月底前,市商委向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印发本方案,同时在市商委公众网和重庆酒业报刊发。市酒协向区县酒协和会员企业转发本方案。
(二)4月份内,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本区县工作方案,向辖区内酒类批发商和酒类零售店印发开展酒类行业创建活动的工作通知,召开酒类批发商和酒类零售店动员会,正式启动创建活动。各区县的工作方案和工作通知应当抄报市酒管局。
(三)5月底前,本着积极动员、自愿参加的原则,酒类批发商、酒类零售店以及零售柜台营业员向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表。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将申请参加创建活动的酒类批发商和酒类零售店的名单在本区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民意,接受社会监督。
(四)6月底前,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逐一对创建对象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创建对象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逐条对照创建标准条件,找差距添措施,限期整改达标。
(五)7月至10月,创建对象按照渝商委发「2012」29号文件规定的活动原则和活动安排,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和参与各项创建活动;批发场所、零售店堂均应有展示创建活动的横幅、标语,设置有评议台或意见簿,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承诺上墙公示,零售柜台营业员佩戴工号,党团员还要佩戴党徽团徽。在此期间,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创建对象开展的创建活动加以指导和督促,并统一组织开展培训、征文、竞赛等活动。市酒管局会同市酒协组织行业专家适时进行巡回抽查,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也可随机进行明察暗访。
(六)11月上旬,各区县进行创建活动总结,对符合创建标准条件的创建对象,结合公示反馈的结果,按照创建目标数量控制要求,择优审定示范企业,由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名命名为“×××区(县)酒类行业诚信经营示范批发商”、“示范零售店”、“×××区(县)酒类零售优质服务能手”,并报市酒管局备案。
(七)11月中旬,在各区县创建命名的酒类行业示范零售店和优质服务能手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商委推荐50个示范零售店和50名优质服务能手,由市商委统一表彰命名为重庆市商贸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店(模范店)和优质服务能手(标兵)。具体的推荐条件、审查程序、名额分配由市酒管局另文下达。
(八)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推进其他商贸行业开展“当标兵做模范”主题活动中,对于拟命名或向市商委推荐为示范店(模范店)的商场、超市、餐饮店、粮油店、加油站等门店,若其兼营酒类零售的,应当符合本方案示范零售店的第1、4、5、6、7项标准条件。
十一、创建活动工作要求
酒类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已经纳入市商委对区县商贸主管部门2012年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其作为商贸服务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抓手,作为酒类行业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重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让创建活动看得见、摸的着、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真正把有诚信、有规模、有实力的酒类经营典范推向社会,真正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为重庆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