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2]90号
颁布时间:2012-03-27 11:04:01.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食安办、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食安办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杭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决议》精神,加强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
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是在部门预算外单独设立、专门用于食品安全特定工作的财政资金。资金年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确定,具体数额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支出,包括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开展宣传教育、迎接检查评估或考核验收等工作支出。
(二)用于食品安全考核的奖励,包括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等支出。
(三)用于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包括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等支出。
(四)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支出,包括样品费、检验费、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投入等支出。
(五)用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包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支出。
(六)用于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包括食品安全应急系统和平台建设、风险评估和管理、应急培训和模拟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支出。
(七)用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信息技术软硬件建设等支出。
(八)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支出。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由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提出申请。
(二)资金审批。由市食安办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下达。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准的资金数额,原则上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最终用款单位)。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属部门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资金核算管理,自觉接受人大和财政、审计监督。
(三)市食安办、财政局及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使用效益。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食安办、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