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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注会协[2012]20号

颁布时间:2012-04-01 11:27:4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资格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管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有关规定,省注协制定了《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省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依据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转出事务所证明(以下简称出具证明工作)。

  二、审查对象

  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证明:

  (一) 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 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 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按时交纳会费的;

  (四) 申请人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五) 向省注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六) 年龄在65周岁以上。

  四、申请出具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1、开具5年执业证明的用途报告(见范本1);

  2、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3、《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见附表1);

  4、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近五年以申请人签字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明细表(见附表2);

  5、近五年申请人签字出具、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省注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随机抽查;

  6、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在原事务所的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7、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事务所盖章)和转出事务所出具的转出事务所的证明(见范本2);

  8、申请人个人承诺离开事务所后,在未转入新的事务所之前不在原事务所执业(见范本3);

  9、新设事务所《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申请人和原事务所联系电话。

  五、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

  (一) 申请。申请相关证明,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省注协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省注协不予受理。

  (二) 受理。省注协按月集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期限自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 审议。省注协建立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评审人才库。

  省注协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评分,工作底稿评分设定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每份业务工作底稿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认定为合格的审计经历,省注协向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如有1份业务工作底稿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省注协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四) 公示。省注协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五) 出证。根据受理、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会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跨省转会情形的,相关证明应根据时间段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分段出具后,由我会出具完整的证明。

  六、工作要求

  1、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非确实必要,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或补充。

  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或掌握材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材料配合省注协的审查;拒不配合审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阻挠调查的,依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拒不补充材料或拒绝配合审查,视同审查不合格。

  2、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省注协审查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未经允许撤回申请或经审查业务工作底稿不合格的,省注协一年内可以不再受理其同类申请。

  七、省注协将加强后续监督,将出具证明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在当年的业务检查中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解决。

  本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05]114号)文件中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证明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表: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2、《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近五年以申请人签字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明细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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