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2]21号
颁布时间:2012-04-01 11:08:4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入选人才库,认真填写推荐表,并于4月18日前上报省注协注册部。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省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资格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管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有关规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在全省事务所选拔一批业务骨干成立福建省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审查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才库职责是对福建省内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审。
第三条 各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福建省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入选人才库。
第二章 人才库人员组成、权利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事务所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三) 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 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参加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检查或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或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填写申请表(见附表),经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审定。
第六条 省注协对拟入选人才库人员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于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库人员资格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人才库人员资格,并记入省注协诚信档案。
第八条 人才库人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人才库总人数不超过50人。事务所可按以下原则确定推荐人数,择优入选:
(一) 注册会计师20名(含20名)以下,可推荐1名;
(二) 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的可推荐2-3名。
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以总所名义推荐;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可以单独推荐。
第十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库人员资格。
(一) 年龄超过55周岁或身体状况不能胜任的;
(二) 违反本规程工作纪律的;
(三)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 协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才库人员的权利
(一) 人才库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按照规定查阅、记录、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可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二) 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参加省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二) 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的人才库人员可申请减免当年部分培训学时。
(三) 人才库人员在评审工作期间,其所在事务所不应改变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
第十二条 人才库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 对工作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 与申请人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三) 人才库人员在评审中了解被检查单位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 廉洁自律。
第三章 评审对象和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对象: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注协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3-5名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
评审工作小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申请人按照《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的近5年签字出具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评分,工作底稿评分设定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每份业务工作底稿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认定为合格的审计经历,省注协向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如有1份业务工作底稿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省注协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人才库人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评审期间发生的专项工作补贴、差旅费等按照省注协财务开支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福建省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人才库人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