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注协[2012]16号
颁布时间:2012-04-01 11:44:2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试行)》经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同时,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6831252
电子邮箱:lr_gicpa@126.com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12]58号)以及《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面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及电子邮箱。协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包括:
(一)以不符合实际情况宣传或夸大自身专业能力获得业务的行为;
(二)以诋毁竞争执业机构名誉获得业务的行为;
(三)以低于《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办法所规定收费(以下简称“行业收费标准”)获得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附书面材料。举报人的举报应署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投诉人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业务接受
第六条 执业机构必须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行业收费标准。
执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行业收费标准,制定本机构的收费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执业机构接受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准则规定,签署内容完整的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执业机构接受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或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二)对竞争执业机构进行诋毁;
(三)招投标业务报价低于行业收费标准;
(四)业务实际收费低于行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客户对服务收费报价低于行业收费标准的,执业机构应予拒绝。
第十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招标项目,提出的收费低于行业收费标准的,执业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协会秘书处可派遣人员对执业机构参加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并将招投标项目的收费情况作为对执业机构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举报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登记。
(一)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
(二)协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应按规定详细登记收到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领导汇报。
(三)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答复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秘书处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协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经核实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不属于协会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人向协会秘书处举报投诉,原则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举报核查。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秘书处领导汇报。事实清楚的,应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组成核查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0日内查明事实并形成核查报告,做出结论。
第十四条 结论处理。经核查确实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事实的,根据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反馈
(一)举报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人及时反馈。
(二)对于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办理人员应严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与举报投诉事项、被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二)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信息及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执业机构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训诫,并向客户和被诋毁执业机构进行书面道歉。
第十九条 执业机构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低价获得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社会公开谴责。
第二十条 执业机构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定行为的,视违规情形,对签字执业人员处以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和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执业机构,移交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对执业机构进行收费专项检查。违反本制度规定以及被举报并核实有违规行为的执业机构,协会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省外执业机构到贵州开展业务,应在我省协会备案,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