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环资[2012]221号
颁布时间:2012-04-13 10:20:4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有关机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闽环保防[2011]60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清洁生产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防[2012]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确定列入2012年度(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37家、调整49家,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
(一)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即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工作时间节点延至2012年12月31日,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
(二)皮革行业企业。2012年底前,现有规模在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应达到HJ/T448-2008、HJ/T127-2003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
(三)氟化工行业企业。工作时间节点延至2012年4月30日,即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
(四)工业园区企业(即处于工业园区内有关企业)。应按各工业园区清洁生产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属重金属、皮革、氟化工行业的,优先执行行业要求。
(五)福州、厦门、泉州3个开展创模复核工作的城市应按照创模复核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要求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其他企业。原则上应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将审核报告报送福建省清洁生产中心等经省经贸委、环保厅确定的清洁生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以上企业在完成评估后,应认真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于通过评估后两年内提出验收申请。
二、加强备案和污染物公布工作
(一)加强备案
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中,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及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备所在设区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登录福建省清洁生产网(www.fjcpc.org)进行备案。
(二)主动公布污染物
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名单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企业”),要在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主动在福建省清洁生产网(www.fjcpc.org)公示区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规范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一)规范审核工作
1.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核报告;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的,要积极协同该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报告。企业要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若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按要求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降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中/高费方案。
(二)规范评估工作
1.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四个试点城市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估工作由所在地市级经贸、环保部门牵头开展。其他城市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估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厅联合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等评估机构开展。负责清洁生产评估的机构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
2.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省清洁生产中心等评估机构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评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抄送给省、市级经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收到评估机构的反馈文件后应按评估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
3.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以及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省清洁生产中心不得通过审核评估,同时应将有关环保问题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省、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
(三)规范验收工作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要求并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2.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企业性质(自愿性或强制性审核)分别牵头组织对企业完成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的验收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各级经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强制性和自愿性审核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确保审核工作取得明显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一)加强监管
1.进一步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审核机构名单及审核业绩,对不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的,不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交评估的,以及不按照评估意见进行清洁生产方案的修改、完善、实施或整改的审核机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2.各级参与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接受企业礼金和宴请等;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二)加强跟踪督促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进度的调度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及审核报告评估通过情况等。未列入公告的企业视同未开展。
五、严格奖惩
(一)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需费用,各级经贸部门在技改、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上予以优先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二)经公布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或评估“不通过”的、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市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曝光,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逾期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在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双超”企业未按要求主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处罚。
(四)省经贸委、环保厅将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对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指导有力、监管到位的地方经贸、环保部门予以肯定。对不能及时开展有关工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地方经贸、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省经贸委 省环保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