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环资[2012]238号
颁布时间:2012-04-19 11:42:15.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经济局),有关节能服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从2012年5月1日起,拟在福建省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原则上到县级)节能主管(经贸)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今后,凡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委将不支持其申请有关财政奖励资金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注:在2012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允许在2012年5月31日前申请补充备案登记。今年向我委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经过补充备案登记。)
二、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合同双方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改造前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
(五)项目改造前照片;
(六)申请备案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以上材料附上封面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之日起7天内,随带上述备案申请材料(一式5份)和有关材料复印件的原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原则上县级)节能主管(经贸)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二)节能主管部门通过必要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验证核对(验证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须加盖审核单位的骑缝确认章)、项目现场审核等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登记的决定,并在《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上签注意见(不同意备案登记的须注明原因,同意备案登记的还需按统一格式在该表格右上角上编注备案登记号),并盖章确认。
(三)经过节能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5份备案登记材料分别由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各留存1份(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送达,同时还须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及《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光盘(只需EXCEL、WORD文档文件,不必提供照片和有关证件资料盖章后的扫描图片文件))。
四、有关注意事项
受理备案登记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审核的责任,依照《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等规定,加强项目的现场审核,严格把好前道关口,认真筛除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及建设过程,如发现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存在恶意造假行为,应及时上报我委。一经查证属实,我委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联系人:省经贸委环资处 王学昭、黄 建
联系电话:0591-87801232、87832742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
附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