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2]15号
颁布时间:2012-04-16 14:33:06.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级预算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定向采购等扶持政策,带头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
2.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
(二)鼓励优惠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联合体投标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同时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