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2]79号

颁布时间:2012-04-19 09:53:22.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属企业,委有关直属企业:

  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8]8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为按时完成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任务,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3、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4、企业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相比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二)国有控股企业在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预算[2012]33号)规定,报送2011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客观反映相关情况,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报表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国资委(资本经营预算处)。因故未按时申报的,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直接下达收益收缴通知。

  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2、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安徽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2011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国资委(资本经营预算处)。

  1、利润分配初步方案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当年利润分配依据、分配方式和比例等。

  2、利润分配初步方案涉及的相关数据均以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

  四、各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