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12]54号
颁布时间:2012-04-19 11:29:02.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动态管理、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推进。
通过2至3年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消除一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形成社会共同防控环境风险的良好局面。到“十二五”末,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全市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努力形成符合青岛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试点范围
试点应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扩大的方式推进。初期选择环境污染风险点多、事故危害大、定损相对容易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机制的逐渐完善,要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重污染行业、环境敏感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因安全等突发事件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
四、保险保障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在合同条款中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基本保障内容:
(一)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需支付的赔偿费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必要清污修复所产生的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参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其他与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损失赔付,可由承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
保险合同应对每项保障内容的最高赔付标准及免赔额度进行约定。
五、相关方责任及义务
各区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并为参保企业和承保单位(以下称“保险公司”)之间的投保理赔等市场行为搭建规范化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保险合同签约相关方认真履行约定的承诺和条款;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要充分运用保险评估、核查结果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动态管理,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承接企业投保的主要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发适合我市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运用费率浮动机制调动参保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积极性;要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核查、定损、理赔队伍,并配套相应的工作制度,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对参保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并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要适时确定共保人制度,分担经济风险。
参保企业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公开企业管理及投保相关信息;要将投保及理赔过程中的专业评估和核查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生产效益的外部力量,并据此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台帐,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科技及自动化水平,强化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逐步降低环境风险等级;对突发事件引起的污染事故,要积极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将污染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及时做好救助、清污等工作,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责任认定及核实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并依法承担超出投保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等义务。
六、风险评级及保险缴纳标准
对企业的环境风险实行等级评估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组织下,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队伍,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源状况、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等要素来综合评定。保险费缴纳标准由保险公司参考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并根据保险条款、费率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投保及理赔工作程序
投保的基本程序是:参保企业提出投保意向——参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定级——保险公司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与参保企业商定保险方案和承保条件——签订保险合同。参保企业的续保工作应在投保保障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
理赔的基本程序是:参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积极施救减少损失——保险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快速到达现场,根据案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责任和损失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参保企业、受损相关方(含污染修复清理相关方)根据保单责任对污染损失及赔付金额进行协商确认——保险公司将赔付款支付给受损相关方。
对保险合同相关方就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分歧,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关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青岛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纳入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以突出经济调节在事故预防及处置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各有关部门、保险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投保、事故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高效、顺畅;要及时互通工作信息,为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服务。
(二)加强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向参保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整改。金融、环保等部门对参保企业在绿色信贷、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环保部门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融入日常环境管理,将是否参保作为上市或再融资核查、办理特许经营许可、建设项目改扩建审批验收等方面的重要审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探索采用有利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其他政策措施,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在服务参保企业、保险公司正常发展的同时,有效促进各行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试点工作各推进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觉性,扩大环境信息、污染保险公开范围,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和好经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