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二[2012]11号
颁布时间:2012-05-04 11:45:2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家电以旧换新整体工作部署,鉴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即将结束,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163号)要求,现将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已对家电销售和回收企业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并于2012年4月30日24时整对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关闭信息录入功能。请有关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此时限前及时录入家电拆解处理信息,完成相关工作。
二、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各类企业,要对我市自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启动实施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所载日期为准),符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要求的家电销售补贴、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的各项书面申报材料,按照政策规定整理备齐,在2012年5月10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商务、环保主管部门予以审核。预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区县商务、环保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对申报企业出具正式审核文件,各企业应持区县商务、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和书面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各区县财政局务必要在2012年6月20日前对各企业申报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材料审核完毕,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要做到既防止骗取财政资金,又要应补尽补。信息系统将于2012年6月20日24时整关闭。
四、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会同本区县区县工作相电以旧换新政策商务、环保主管部门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要认真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清算表一式两份)。各区县财政局必须确保清算结果与信息系统的各项数据相吻合。
五、各企业申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材料及记录家电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各区县财政局对相关企业报送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应同样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3年。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