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2012]13号
颁布时间:2012-05-10 14:01:4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年检是指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及事务所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年度检查。
第四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年检工作的领导机关,年检工作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年检的对象为经批准设立(备案)的事务所(含分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所属期限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事务所年检内容
(一)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四)所内部管理是否完善;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一)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年检程序和方法
(一)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查;
2.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3.管理中心组织复查;
4.管理中心出具年检结论。
(二)年检方法
1.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查
(1)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逐条地进行自查;
(2)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时难以改正的,要分析原因,并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3)认真总结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告,并如实填写年检资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 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成立由国、地税机关联合组成的年检核查小组,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逐项审核;
(2)年检核查小组负责对所辖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实地核查;
(3)年检核查小组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按年轮流牵头,具体落实当年本辖区事务所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4)核查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中签署年检意见后由牵头单位上报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组织复查、出具年检结论
(1)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按一定比例对事务所进行实地复查;
(3)根据初审意见和复查情况进行集中研究,提出年检复审意见;
(4)根据集中研究后的意见出具年检结论。
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视整改情况由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复查。
第九条 事务所年检处理标准
(一)经年检合格的事务所,由管理中心在执业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顿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及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整改期满达到年检要求的给予年检通过,并在执业证上加盖有“限期(停业)整改(顿)后通过年检”字样章。
1.执业资格方面
(1)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事务所出资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3)不具有签字盖章权的注册税务师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4)注册税务师向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过程中,在未办理完执业注册(备案)手续前,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
2. 执业质量方面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2)涉税鉴证协议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3)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鉴证报告与工作底稿;
(4)鉴证报告与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披露事项不详尽;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果;
(7)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其他方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
(2)未及时、完整、正确填报有关年检资料;
(3)采取串通、欺诈、强迫、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4)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向纳税人收取代理费;
(5)在股权、股份持有、转让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6)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7)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8)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财务报表等;
(9)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0)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
(三)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限期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其它涉税文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除委托人补缴流失税款和滞纳金外,对事务所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及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一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处理标准
(一)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由管理中心在执业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告名单。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完毕后达到年检要求的给予年检通过,并在执业证上加盖有“限期整改后通过年检”字样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受让股份;
3.事务所实际出资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册税务师名义出资;
4.转所、变更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的;
2.对同一委托人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同时,又出具会计(或评估)审计报告的;
3.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四)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五)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一式三份);
4.年度鉴证报告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
5.《年度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清单》(附件6,一式三份);
6.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8.年检自查情况报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4,一式三份);
2.《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年检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要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年检工作总结,年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与建议等。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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