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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05-29 14:39:4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商秩发[2011]4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联 系 人:市商务委 张平 龚宝林

  联系电话:58665537 58665560

  传 真:58665857

  天津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商秩发[2011]485号)的通知要求,全面维护我市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由市商务委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全市各大商场、卖场、连锁超市以及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要及时报市协调小组,经研究批准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它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范围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

  1、促销服务费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2、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4、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5、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帐,应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

  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帐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违规收费。要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

  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4、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5、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需返还的利润。

  6、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

  1、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

  2、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

  3、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任务分工

  1、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

  2、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3、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发改委(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

  5、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成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参加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推动日常工作。各区县应建立相应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推动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市协调小组。

  (一)自查自纠(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18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汇总后于2012年1月20前报部际协调小组。

  (二)联合检查(2012年2月至4月)。市协调小组针对零供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较大的重点门店和区域,组织各部门相互协调、统一时间、协同行动、集中开展1—2次全市性联合检查。各区县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要覆盖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区县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区县密切沟通;对跨省市经营的零售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总部所在省市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自查自纠不到位的要从严处理并责令整改。联合检查期间,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严肃查处。各区县将检查情况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于4月30日前将总体检查情况报部际协调小组。

  (三)严肃整改(2012年5月至6月)。各区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对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对违规收费的要责令返还;对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案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清理整顿的典型案例和整改结果及时公布社会。市协调小组对重点区县要进行联合督查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建章立制。各区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提出政策建议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的总结汇总后,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这次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贯彻落实好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工作方案和我市实施方案具体部署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负总责,强化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集中力量全面迅速推动落实,确保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二)加强督导检查,狠抓落实

  市协调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督导,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同时,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上报部际协调小组。

  各部门、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清理整顿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高标准地全面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每周报送工作信息、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成果、每个阶段报送阶段小结)。按照清理整顿的范围,以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为主线,进一步排查摸清清理整顿的具体门店数量和重点区域,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做好督导、检查、总结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氛围。

  市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举报电话:12312、电子邮箱zhixuchu@163.com、邮政信函: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商务委秩序处,邮编:300040),各区县协调小组要建立相应沟通机制,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要及时收集梳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情况属实要严肃查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持续性。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发改委、商务委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2.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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