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5-23 11:42:35.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4月24日,我会向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征求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琼注协综[2012]29号),各事务所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绝大部分事务所对该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拥护,只有极少数事务所提出了不同意见。我会一一与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务所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再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再次组织召开全所职工大会,对有关条款进行讨论。如仍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5月24日下班前及时反馈省注协综合部。该征求意见稿如征得一致同意,我会将于2012年5月25日,由协会秘书长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方,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方正式签订。正式签订后的《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印发给你们正式执行。
附件:《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联合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
职工方 企业方
单位名称:海南省注册会计师 单位名称:海南省注册会计师
行业工会联合会 协会
涉及职工人数 :____人 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数 :____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主席 职务 :秘书长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资调整机制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事务所发展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正确处理利润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依照本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劳动力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第二条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
(二)同工同酬、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职工利益原则。
第三条 工资分配形式
结合本行业自身特点,根据不同工作的岗位差异,主要采取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等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条 工资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职工(指正式聘用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员工及实习生)方支付年薪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年薪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年薪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 注册会计师考试六科通过人员年薪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其他人员年薪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年薪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与工会协商修订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职工方的薪资标准;职工方年薪按月分期发放。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可以顺延发放)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方支付上月薪资,因会计师事务所方以外的特殊情况可以顺延发放,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月基本工资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月基本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考试六科通过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部分:职工方的业务创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比例不低于10%;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1%,但最高不得超过15%。
第五条 工资调整办法
当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良好时,职工月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当会计师事务所经营遇到困难出现亏损时,调减后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
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事务所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以绩效工资形式发放的,事务所方支付的绩效工资应当包含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第七条 特殊时期的工资和待遇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职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停工生活费。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节假日的工资支付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休假应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并经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向职工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与税费
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方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方代扣代缴。
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条 福利待遇
会计师事务所方为职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二)生日慰问、伤、病员工慰问;
(三)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根据劳动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和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支付工资报酬;
(四)制订和科学管理工作定额;
(五)在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通过集体协商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抓住市场机遇,依靠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职工方的权利和责任
职工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制订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二)职工在会计师事务所方实现每年度制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增资待遇。
职工应当坚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务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事务所方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安排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非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又不安排补休的。
事务所方无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二)不能完成约定的经营目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方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降低年平均工资增长目标或者不增长,直至负增长,但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年薪加薪部分,直至扣减基薪。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一)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订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后生效。
(二)合同正式生效后,应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四)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本合同有效期二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份,报省总工会和省财贸工作各备案一份。
会计师事务所方(盖章): 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