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6-06 10:16:11.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9项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5项,非行政许可项目4项)直接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现将9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注销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授权负责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授权负责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授权负责登记煤矿公司;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注销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负责登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授权负责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授权负责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煤矿公司;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注销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负责登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负责本机关原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负责本级营业单位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根据授权负责登记非公司煤矿企业;负责本机关原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负责登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负责本级营业单位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根据授权负责登记非公司煤矿企业;负责本机关原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负责登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负责本级营业单位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直冠“广西”以及“广西”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核准“广西”与县级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户外广告登记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户外广告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户外广告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烟草广告和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登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除烟草广告外)。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除烟草广告外)。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广告法》。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自治区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管的事业单位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区直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备案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非登记事项的备案;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工商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根据委托,对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根据委托,对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委托,对所在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登记本机关原登记的公司作为母公司设立的企业集团;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本机关原登记的公司作为母公司设立的企业集团;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本机关原登记的公司作为母公司设立的企业集团;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的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局实施审批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直接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工商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