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2]90号
颁布时间:2012-05-02 14:52:21.000 发文单位: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719.1亿元,增长17.1%;全省财政收入789.1亿元,增长17.6%;全省固定资产投资2634.3亿元,增长26%;全省进出口总额71.4亿美元,增长9.7%。但受欧债危机、国内经济减速运行等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经济也面临着有效需求有所减弱,物价上涨仍然存在压力,企业经营环境仍然偏紧,部分行业效益下滑较多等问题,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增大。当前,省委、省政府出台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推动我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国税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税收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当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宣传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同时要利用调研、举办税法培训会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按照税收政策调控的方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三、认真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强化政策调研分析,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及时帮助企业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深入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特点,制定出促进本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5月1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积极改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式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给予企业最大的扶持和保护。全面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进一步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努力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必须做到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合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推行“免填单”服务方式,精简表证单书,改进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此外,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
五、强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是税收政策执行过程的保障机制,是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有效手段。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加强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节能减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局也将对各地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执法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税收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2013年1月底前,各市局要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支持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此份文件的纸质文件对下只发至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由所属市国家税务局翻印下发。)
附件:
支持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及管理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第三,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四,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五,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六,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三)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七)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第一,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九)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一)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十二)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三)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五)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十六)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十七)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八)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2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三)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五)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第一,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一,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十八)促进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对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三)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四)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以及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十五)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六)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七)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八)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鼓励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即征即退。
(四十一)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十三)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优惠规定因政策执行到期,或者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增的,应当以调整、变化后的政策作为具体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