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长沙海关关于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2-08-10 10:33:34.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为了提高海关稽查工作效能,促进各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长沙海关将建立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机制。由长沙海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其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为海关提供处理参考或依据。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三年以上;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执业人员规模、业务规模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排名居前;

  (四)内控制度健全,具备审计复核等程序,审计资料保管清晰、完整;

  (五)和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六)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

  海关优先选取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在当地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基础,有参与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工作经验的。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申请参与海关稽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由海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确定: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三)中介机构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中介机构有意愿申请参与海关稽查的,请自本公告公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稽查处提交申请资料,联系人:姜锦,联系电话:18008456211。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