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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湘财税〔2013〕34号

颁布时间:2013-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保障试点顺利实施,现将税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2013年6月10日前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完成信息核查采集工作后,应当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向试点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比照本条第(一)至(三)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年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能合并计算,应单独计算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下列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做好辅导、核查、认定、告知等工作,并于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7月)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3年9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8月)起,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7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期结束和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关于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执行,即月应税服务销售额20000元,每次(日)应税服务销售额500元。

  (二)试点纳税人中原实行营业税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仍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标准,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额征收(出租车定额征收户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对原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仍按起征点以上户管理。2014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核定定额。

  (三)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3年8月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以后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六)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原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

  (七)除本条第(三)至(六)项情形以外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的需要,与银行、试点的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并于2013年8月1日前,统一办理好电子缴税手续。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纳税人,不再重新办理电子缴税手续。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以外,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缴清2013年全年营业税税款的,2013年底以前所需普通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其中,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的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可以同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销售额为开具国、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合计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服务的,应当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兼有货物运输业应税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应税服务应当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次批量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用票量时,可参照纳税人上年度业务量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量确定;对于申请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含)以上以及用票量突增的纳税人,应当重点下户核实;同时加强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量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量,防止虚开发票行为发生。

  (五)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税控盘和报税盘可以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解锁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继续使用;也可以向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使用。

  (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税控收款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通过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或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

  对2013年8月1日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和税控卡、用户卡卡片解琐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卡、用户卡的注册发行。经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使用原税控收款机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对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2013年7月15日起,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七)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可参照同级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网点的设置和布局,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10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12〕149号)相关规定,合理设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网点。试点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受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窗口代开发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一单一票一证”要求代开专用发票;窗口开票人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不同应税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不得混淆开具。

  六、关于税收优惠

  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审批手续,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见附件1、附件2)。对需要核实或审查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或审查认定。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

  七、关于纳税服务

  (一)为了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户数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系统配置、窗口调整(包括设置绿色通道)、业务咨询等工作,保证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涉税技术服务单位销售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各种涉税信息系统及提供技术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捆绑销售,搭车收费。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3年8月至12月免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各类税控设备、器具及涉税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费,2014年1月以后按规定向技术服务单位支付技术维护费。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试点纳税人如有税收政策疑难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或登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如有涉税信息系统或税控专用设备的技术操作问题,可拨打相关生产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电话(见附件3)。

  附件:1、增值税免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资料

        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审批申请资料

        3、生产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电话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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