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3-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转给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于3月11日发布,现将该通知向社会公布,请有关人员认真阅读,详细了解政策过渡期有关衔接情况,以便适应新办法施行后的考试和从业资格管理要求。我省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衔接规定。敬请关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转给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