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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13-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转给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于311日发布,现将该通知向社会公布,请有关人员认真阅读,详细了解政策过渡期有关衔接情况,以便适应新办法施行后的考试和从业资格管理要求。我省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衔接规定。敬请关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转给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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