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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发[2013]14 号

颁布时间:2013-07-29 10:28:56.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7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幸福长春。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部分政务活动补位制度,副市长公出、休假、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行其部分政务活动职责。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调控经济运行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参事和法律顾问,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机构接待、市长公开电话、局长接待日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部署市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 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其他重要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如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均需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 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五、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和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简化会议议程、精简会议人员,控制经费开支。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一、公文办理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实行催办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到省外出访、出差和休假,按规定事先向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迎送程序和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精减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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