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财农[2013]36号

颁布时间:2013-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nyb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