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13]23号
颁布时间:2013-06-14 14:09:2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6月2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