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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朝阳市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2013-06-21 09:15:09.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3年6月1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

  2013年6月21日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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