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会〔2013〕736号
颁布时间:2013-05-17 16:06:38.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考科目
(一)自2013年度我省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开始取消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会计相关专业毕业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二)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我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在2013年度我省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可以选择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
(三)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有报考人员必须选择报考三科,并一次性通过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证书领取
(一)通过我省2013年度第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成绩合格证有效期内及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和领取手续。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换发新证,具体换证要求另行规定。
三、关于免试取得新证
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能够证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的其他材料,仅凭单位开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核实。
四、关于信息系统建设
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服务商应及时调整“海南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相关设置,并于2013年7月1日前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以满足财政部73号令的关于取消免试规定、简化办证流程、完善档案管理、六年定期换证、免试取得新证等新要求。
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财政部第26号令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条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第73号令进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