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9号)
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1)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