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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角度谈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

作者:赵天祥  上传时间:2010-5-26 10:29

  《审计法第一条规定:审计监督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人员依照本规定完整、准确、真实地登记账薄,并进行经济业务核算。两者是对审计人员、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界定了会计与审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成效

  1、集中账户。取消各单位自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核算中心建立统一账户,包括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工资专户,并将各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体系统一进行调控,从根本上改变了资金分散管理,防止单位多头开户,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核算成本。

  2、集中收付。取消收支中间环节,实行资金“直达”管理。由于撤消了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各项非税收入直达国库,单位支出所需资金,由国库拨到核算中心,再由核算中心根据预算安排到用款单位,保证了职工工资和机关正常经费开支,强化了预算约束,保证了各项开支符合部门预算的要求。

  3、财务集中核算。各单位报账员按时报送收支原始单据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原始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原始凭证,要求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部分单位在开支标准上的随意性,杜绝了账外设账、假账真做等现象,有效地预防了挥霍浪费和职务犯罪,遏制了腐败行为。

  4、强化了财政管理职能。会计集中核算,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严把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有利于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促进了政务、财务公开和党风廉政建设。

  5、严把票据审核关。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票据实行领销制度,原来各单位所用的五花八门的票据已不复存在,既规范票据管理,加强票据使用监督,使各种收入做到了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杜绝了收入缴库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有效的规范票据管理,加强源头控制“白条子”抵顶收据现象,进一步搞好廉政建设。

  6、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建立了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资金管理方式,从资金结算环节上有效杜绝未经批准的自行采购行为,同时有利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划拨,减少中间环节,杜绝了“暗箱操作”或吃回扣等问题。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弊端

  (一)会计岗位主体不明确与现行法规不协调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前者规定,指出了领导者的职责,后三条明确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之间的关系。会计实行集中核算后,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无疑被淡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成了空谈理论,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的监督也成了一纸空文,因为它毕竟是事后监督,毕竟是只凭单据而缺乏理性认识的监督。

  (二)会计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据审计调查发现,目前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管票、用钱、记账分离制,管票的由核算中心指派1名,负责单位银行转账付款、现金提取的业务;用钱单位需转账或提取现金时,由报账员提出申请,填写金额和用途,再由管票人签盖印鉴后方可;负责记账的凭报账员报送的单据依票入账。三者究竟谁是会计?谁是出纳?难以定位,会计监督的职能由谁行使。审计发现,支票上的印鉴没有单位负责人、会计、出纳的印章,如发生错乱账务或资金被转移等问题,相互间推诿扯皮,难以明确谁是谁非,不利于工作团结,其责任事故由谁承担。

  (三)强化了核算效果,淡化了监督职能

  按现行操作方式,凡到核算中心的凭证,从录入、核算、装订、存档等方方面面,都是比较规范完整的,可以说无可挑剃的,至多发生误解出现录入错误,故意行为产生错误少见,皆因会计人员与被核算单位无直接经济责任利益关系,预算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会计核算中心”开具用款通知及取款凭证,从理论上而言,“会计核算中心”在此就可对用途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而实际工作中,核算中心不可能全面清楚地掌握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和经费开支情况,它的监督仅仅只是靠单据的审核来完成,对事前、事中监督无时间和精力,与原来的单位会计监督无法相比。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会因经济业务发生冲突,就因监督与被监督产生的结果。会计集中核算后,这种矛盾,这种现象就不可发生了吗?势必单位领导敢怒不敢言,把是与非推给了会计核算中心。

  (四)会计集中核算难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集中核算,实际上只是对预算经费集中。在对县直单位及乡(镇)财务检查中发现,部份单位除了预算经费核算外,单位或以工会名誉或以专项资金名誉设置账外设账,将工会费、福利费、房租费等非税收入纳入该账簿中核算,甚至有将预算内经费转入该账簿中,借以发钱、发物。《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账外设账。账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不正之风的温床,是产生虚假会计资料的根源,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显然,账外设账,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是会计集中核算后带来的新的管理死角。同时也给审计工作增加难度,加重审计部门的工作量,如果开展某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无疑加大了审计工作量,难保核算中心账务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挫伤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积极性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对预算单位的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工作进行了“集中”,其他的会计工作,如基础会计达标、经济统计、材料领发、生产经营、理财状况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等等,还得由单位会计“分散”管理,使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会计核算管理“脱节”,给单位造成一个错觉,抓不抓财务管理都行,挫伤了单位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使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造成财务管理弱化,加剧了固定资产流失。同时由于单位支出等会计档案在会计核算中心,财产物资仍在原单位管理,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存放、领用卡片不健全,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六)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会计监督的弱点均属事后监督。

  在当今舞弊泛滥、腐败滋生蔓延的情况下,请客送礼、公款吃喝、进娱乐性歌舞厅、乱发钱物等等,挥霍浪费行为均属用就餐发票报销。在审计中发现,某单位一个月成千上万元的就餐费,会计核算中心不认真审核就票入账,你能说合理合法吗?由此,事后监督弱化了监督职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集中在财政部门下属的核算中心核算,是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就上面所述的几点舞弊皆由核算中心进一步完善和制定相关措施,以便明确会计主体,会计职责。同时,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财经纪律。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1、尽快出台会计核算中心电算化管理办法、考核及奖惩制度,明确职责,以便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2、建立理顺各单位内部会计机构、责任人、稽核等监督机制,约束和管理会计基础工作,构建新型的财政稽查、审计、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3、会计核算中心要在原单位明确一名稽核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稽核管理工作,并参与经营核算、管理固定资产,为本单位生产经营出谋划策、搞活经济服务。

  4、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单位稽核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联系,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防止资金歧途。

  5、切实加强报账员队伍建设,提高报账员的整体素质。单位报账员应当持证上岗,有据实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存放使用卡片,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时,报账员要担负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并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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