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评协[2014]35号
颁布时间:2014-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已经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资产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科学发展水平,促进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科学选聘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简称我会)以中评协每年统一组织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为前提,以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1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综合评价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省内评估机构设立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并入总部评价)和省外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省外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第五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上报我会综合评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故意填报不实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七)我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新设立的评估机构,从设立后的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评估机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第九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评估机构,按照我会要求填写综合评价材料,上报我会审核,其中,市州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材料由市州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统一上报我会审核。
第十条 评估机构对填报的综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我会对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评估机构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评估机构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我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我会网站、微信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前10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评估机构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评估机构每年上报我会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评估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材料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及受奖励情况等。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三个年度内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全部参评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的平均值)×50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参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该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评估机构受到暂停执业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应减分值,分别按照评估机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强制强化培训的,每人次减0.5分;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8分。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和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