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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风险越大,保证金也越多。比如,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最低保证金标准越高;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规定,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2年7月11日公告)规定,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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