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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监督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30 15:59:51 字体:

  备战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监督管理

  1.经理层实行年检。如果取得资格但是没有任职的、未参加年检或者未通过。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的应当任职前重新申请。

  2.经理层以上的应当至少2年参加一次由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在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能够履行的,临时决定符合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的3日内报告证监会,代为履行职责不超过6个月。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在3日内报告证监会。处分的在5日内报告证监会。

  4,下列的情况对负责人监管谈话出示警视函: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分工调整的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戚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情况;

  未按照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未参加规定的业务培训;

  违规建筑或者按照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5.期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面情况。证监会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证监会依法调查,擅离职守照成严重后果;

  1年累计3次被证监会监督谈话;

  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6.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在2年内部在受理其推荐的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部合格的、会计师进行离任审计 在3个月内讲报到交给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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