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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30 09:09:50 字体:

  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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