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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为帮助参加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以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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