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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熟悉期货法律及期货业务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3年以上期货实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期货业务、期货监管、期货案件处理等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保证调解工作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愿意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七)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条 符合调解员资格条件且有意愿从事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该登记表应当附申请人身份、学历、资质、职称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期货业协会作为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将《调解员申请登记表》报送协会。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调解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
对拟聘任的调解员,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解员名册,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调解员的任期为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算。
调解员在任期内有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变动的或长期出国等情况的,应及时或提前通知协会。
第七条 调解员任期届满前,协会秘书处根据调解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和调解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建议,由调解委员会会议决定续聘。
第八条 调解员任期未满,因违反《调解员守则》或有其他不称职的情形,以及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调解员的,由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未被续聘或者非因不称职原因而被解聘的调解员,对尚未调解完结的案件,在征得案件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调解员职责,直至调解程序结束。
第十条 协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对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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