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5]4号
颁布时间:2015-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批准的2014年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以及相应核增买入省(区、市)、核减卖出省(区、市)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全国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162艘,涉及指标转移的主机总功率40585.1千瓦。买入船舶较多的省有:福建省54艘、功率16489.6千瓦;山东省46艘、功率10262千瓦;江苏省21艘、功率1153.6千瓦;河北省20艘、功率7232千瓦。卖出船舶较多的省有:辽宁省64艘、功率12262.2千瓦;山东省42艘、功率14278千瓦;河北省14艘、功率1649.9千瓦;浙江省12艘、功率4708千瓦。详见附件。
2014年回收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集中销毁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要求,由相关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负责。2014年,跨省买卖渔船申领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由买入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申领,卖出地所在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应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结算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特此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