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技装[2015]7号
颁布时间:201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强化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定于6至8月份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近三年来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二、检查内容
1. 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以及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落实情况。
2.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
3.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制定和实施矿井区域瓦斯治理规划情况;防突措施实施情况,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和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是否联网运行;系统中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系统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5.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瓦斯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带班矿领导是否在现场指挥。
三、检查方式
1. 7月中旬前,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专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2.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3.国家煤矿安监局对部分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区、市)进行重点督查。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提出优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活动情况汇总表(附件),于8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牛军,010-64463954、64463225;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