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15]90号
颁布时间:2015-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发[2015]11号),交通运输部将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水运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和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后,重新以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为进一步做好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承接工作
(一)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下放后,水运工程监理甲、乙级企业资质和水运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负责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资质认定的承接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的规定,做到资质认定标准公开、认定程序公开、认定结果公开,开展好日常资质认定和4年1次资质复查工作,确保资质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部审批的水运工程甲、乙级和机电监理专项等资质在到期复查前持续有效,企业资质变更复核、证书变更补发、监理信用评价、监理工程师网上注册初审等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接。监理工程师网上注册的最终确认工作仍由部负责。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为加强管理和掌握资质审查动态情况,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台账,自觉做好资质认定结果报备工作,在资质认定结果、资质复查结果公告后20日内将通过资质认定的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公告等材料报部备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在年度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中,重点监督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不断规范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司局联系。
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邹永超 ,010-65292654.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水运处:吴忠广,01065292707.
交通运输部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