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电信领域改革开放,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和扩大信息消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国宽带接入市场具体情况和特点,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月12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请在信封上注明“宽带市场开放征求意见”
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liangshen@miit.gov.cn
附件: 《关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结合行业发展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试点方案》见附件),试点企业可以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的投资并与基础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三、鼓励民营企业提供宽带转售服务。支持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从基础电信企业租用接入网络资源,以自有品牌为最终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四、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制度及以下规定: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民营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在向民营企业提供相关宽带网络资源时,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自身业务服务质量,相应价格应与民营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针对本意见第二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探索与民营企业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模式,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管理指导,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有关情况。
(四)针对本意见第三条,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向民营企业开放宽带接入网存量资源,向社会公开合作接洽部门和合作事项。集团公司要逐步建立相应的业务合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积极有序组织实施。对于发现再次转租转售宽带资源的情况,应立即责成合作企业停止转租转售行为,并妥善处理已发展用户的善后工作。
五、民营企业在参与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信行业管理要求及以下规定:
(一)在建设宽带接入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参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二)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三)以自有品牌开展用户宽带上网服务的,必须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等,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宽带转售服务的民营企业,要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在开展业务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定期报送宽带转售服务发展情况。
六、电信管理机构要组织好本地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相关工作,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政策,加强对宽带接入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企业公平接入,推动资源共享,培育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附件:
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参与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业务运营,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宽带业务市场竞争,提升宽带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宽带接入业务发展模式,和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企业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共建共享的相关原则,可以建设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可以开展相应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其中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试点企业还可以自有品牌向最终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宽带接入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
三、试点城市及试点时间
首批试点城市为:太原、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时间3年。
四、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鼓励有驻地网运营经验的民营企业参加试点。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认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年以上电信行业从业经验。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企业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按照服务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用户投诉及服务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六)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宽带接入网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七)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发放试点批文。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六、试点要求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试点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向试点企业提供不低于自身业务质量的接入网上联城域网带宽资源。
(三)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应依据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确定上联宽带资源的批发价格,并建立相应的批发价格调整机制。
(四)试点企业建设有线通信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参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五)试点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当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已发展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试点企业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项工作。
(七)试点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七、其他
(一)试点企业按照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按月报送业务运营情况。试点城市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本省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试点企业可与基础电信企业同等参与宽带中国工程、宽带示范项目、普遍服务等工作,享受相关政策。
(三)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宽带接入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