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反馈。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pdf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