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7-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取消媒介刊登声明环节的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及编码 |
涉及环节名称 |
设置依据 |
清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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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取消 |
书面承 诺替代 |
数据共 享替代 |
无法律 风险取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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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税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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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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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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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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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依法需要保留媒介刊登声明环节的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及编码 |
涉及环节名称 |
设置依据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省税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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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 |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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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发票不仅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发票遗失作废申明并由税务机关对发票遗失行为予以违章处罚对于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企业权益,仍有保留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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